普通
诉讼案件宣判时间一般规定在庭审结束后的六个月以内。当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时,必须自
立案当日起计算,限期六个月内予以审结。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则应当经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期限可再延长六个月;若仍须延长处理时间,则必须上报至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方能实行。而对于适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而言,其审判周期则被指定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
债权人提供的事实、
证据,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
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