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乃是我国人
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所采用的特定程序,其初衷在于通过二审裁判来纠正
一审裁决中所可能出现的谬误之处,进而从更深层次上
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该制度属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运行的一套相互制衡与纠错系统,而同时也兼具保障当事人权益之功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当满足两种特定情况时,二审法院有权依职权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重新审理:
首先,“原判决对基本事实的认定模糊不清的”;
其次,“原判决因遗漏当事人或未遵循
缺席判决等重大法定程序而引发的可能严重
违法行为”。需特别指出的是,基本事实的认定对于整个案件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能被视为基本事实,而是仅限于在民事
法律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那些能够决定当事人主体资质、案件性质以及
民事权利义务等关键要素的事实,这些事实对原判决或裁定的最终结果产生重要且实质性的影响。针对发回重审的严重
违法情形,要求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严重程度应不低于原判决出现遗漏当事人或违反缺席判决所造成的不公问题;其次,发回重审的目的仅仅局限于保障当事人在
诉讼过程中的辩护权以及中级法院的审级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
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