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于存在下列任一行为者,将被处以短期
拘留或罚款,
情节严重者,则需承担更长时间的拘留及相应罚款:
(1)以书写恐怖威胁信件或运用其它手段威逼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污蔑、中伤他人,构成情节恶劣的;
(3)恶意
捏造事实,意图玷污他人名誉,使其面临
刑事追责或者接受
治安处罚的;
(4)向
证人及其
直系亲属施加威胁、
侮辱以及
暴力等报复性行为;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它形式的
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
(6)以
侵犯隐私权为目的,实施未经许可的亲昵录像、照片拍摄、监听、散播等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