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收到
再审申请书之后,人
民法院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审查。若经过审理,确认符合再审标准,则应作出裁决予以再审;倘若经审查不符合再审之要求,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裁定,以示驳回申请。如有必要,该期限可予延长,但应得到本院院长的批准。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
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
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