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之父母支付了
购房之首付费用,且
房产登记在该付资方子女名下之时,假设此房产系由夫与妻二人共同负责
偿还贷款,那么,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会把该房产判定为登记方的私有财产,并由其承担继续偿还剩余贷款的义务。
至于婚姻期间双方共同负担的贷款部分(包括本金及利息)以及由此带来的价值增长部分,获得该房产的一方应对对方给予合理的经济
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