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患者造成他人
人身伤害的
赔偿标准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由其
法定监护人依照相应规定予以承担
赔偿责任。在具体
赔偿事宜上,需要考虑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受害者所需进行的必要医疗救治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以及后续的护理、交通、营养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这些均属于为了达到治愈或康复目的而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
再者,还需考虑到由于伤者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情况。若精神病患者拥有
个人财产,则应当优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上述赔偿费用;
如若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剩余部分则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
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