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被执行人员抗
拒执行并拒绝遵从已由审判机关作出并产生
法律效力的裁决、决定或未能按规定及时向该审判机关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时,将会面临
司法拘留的惩处。
同时,对于所有涉及到此类行为的
诉讼参与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如无合法理由而拒不遵守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决等
法规的,审判机关有权依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他们相应的罚款、
拘留惩罚。倘若这些行为构成
犯罪,则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
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
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