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入住
物业费的收取问题,必须遵循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也就是说,在
房屋交付之后,不论业主是否已经在此居住,物业公司都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其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因此,业主无权以房屋未入住等理由来拒绝支付物业费用。
然而,如果是由于房屋尚未交付而导致业主无法入住的话,那么这笔费用就应该由
建设单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进行承担,而不是由业主直接向物业公司支付。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