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刑事案件的简易审判程序,人
民法院应于收到
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结;
2.若所涉案件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则
审理期限可延期至一个半月;
3.当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时,应在其收到案件资料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判决宣告,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4.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案情重大且复杂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审理期限可延长至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