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所谓的“
强奸未遂”实为一种
犯罪未遂类型,可被视为构成“
强奸罪”的一部分,并据此依法酌情予以
减轻处罚。
然而,此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具体体现在
犯罪目的之上。前者(即强奸未遂)的直接目的在于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而后者(即
猥亵罪)则是通过对女性实施
侮辱、骚扰等方式,以达到刺激或者满足个人性欲望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
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