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特别程序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其
管辖权主要由各地方基层人
民法院行使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特别程序并不用于解决各类
民商事权益及义务方面的
纠纷冲突,其主要目的在于对特定的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和确认,以及确定某一项权益在实际情况下所处的状态。启动特别程序,往往源于申请人或原告向有关
司法机关提出的申请或者提起的
诉讼,然而申请人或原告与该案之间并不必然具有直接利益关联,且在诉讼过程中并无对方
申诉方介入其中。
此外,特别程序在处理案件时,实行的是
一审终审制,即
判决书一旦送达给各方
当事人,便立即产生
法律效力,申请人或原告均不得就此提起上诉。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
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