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造成了他人
轻伤级别之上的损伤,则需在启动法律程序之前进行法
医学鉴定,此举旨在确定行为之性质与程度,以便对加害人进行合理的裁量和
处罚;而对于
轻微伤及以下级别的损伤,则无需进行鉴定,只需参照县级或者省级以上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治疗证明即可。关于
证据的选取:
首先,应优先考虑由无利益冲突的第三方提供的目击证明,这是最为可靠的证据来源。
其次,若
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其过错,无论该旁观者是否为利益相关方,均可将其陈述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再者,若存在被殴打之事实,例如医院开具的治疗证明以及身体表面可见的伤害痕迹等,亦可作为证据使用。
最后,若对方否认其过错,则必须找到至少两位无利益冲突且与事件无关的
证人出庭作证,如此方可直接对加害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然而,在某些地区,仅需一位无利益冲突的证人便足以对加害人进行处罚。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