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合约
期限届满之际,雇主选择不再与雇员续订或试图以降低薪资等方式迫使雇员放弃续约权,那么雇员有权向雇主请求依照工作年限支付
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为:雇员每工作满一年,雇主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固定
工资,同时,该工资以雇员在离职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进行计算。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雇员来说,他们的补偿金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达到六个月的雇员而言,雇主需要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固定工资作为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雇员的
月工资水平高于雇主所在地直辖市、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雇主向其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来确定,并且,雇主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总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