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若将住宅转为营业用房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所涉房屋的使用性质已经从住宅转变为了商用房,故而在实施
拆迁过程中,应按照商业用房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
其次,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被拆除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其具体金额会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并以每平米的单价形式进行计算。
再者,周转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方面可能面临的不便,其金额会根据临时居住条件的优劣程度来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此外,奖励性补偿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自愿放弃某些权益,例如愿意搬迁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该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将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加以确定。
最后,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