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足卖淫和
嫖娼活动的行为者,将被处以十天至十五天不等的
行政拘留,同时可能要缴纳五千元以下罚款。如果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那么
处罚力度则有所减轻,只需要接受五天以下的
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就可以了。
对于那些将
卖淫嫖娼行为公然进行于公共场所的人,他们将会面临五天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嫖娼对象为未成年少女(未满十四岁),那么行为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的
有期徒刑,并且还会被处以
罚金。
如果行为者明知自身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仍然从事卖淫、嫖娼活动,那么他将被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要被处以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