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刑事申诉之时,可由被告方、
受害人、
自诉案件之检察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原告、被告及其法定
代表人以及
近亲之人士发起。亦可向上诉过程中原处理案件之人
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或同级别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请求。提起上诉之际,应当提交一式三份之申诉状。若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人士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之裁判、决定确实存在错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则应由作出该生效裁判、决定之人民法院的同级别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处理。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
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