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应于接受委托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全面完成鉴定任务,并提供内容全面且规范的鉴定报告。若鉴定工作涉及错综复杂、相当艰巨或特殊的技术难题,或者鉴定过程超出常规所需时间的,经
法人代表批准后,鉴定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
然而,每次延长的总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在此情况下,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延长期限事宜。鉴定过程中的检验和鉴定工作应当在预定时间内即二十日内完成;如有必要进行延期,则须获得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将期限延长至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
监护人或者
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