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嘱设立者必须具备订
立遗嘱的权限,即需要在法律上具有全权的
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真实体现遗嘱设立者的内心意愿,因为只有在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
民事行为才能够生效。对于遗嘱是否真实体现遗嘱设立者的意志,我们通常应当依据遗嘱设立者在遗嘱中的最终表态来加以判断;
3.包括在内的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必须是遗嘱设立者的
个人财产。遗嘱作为遗嘱设立者处分其个人财产的
法律行为,应当仅限于对遗嘱设立者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进行处置。如果遗嘱设立者通过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那么对于这部分内容,应该视为无效;
4.遗嘱不得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德规范。任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如果遗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那么它将无法获得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