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审】(1)人
民法院采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于
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予以审结;
(2)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
审理期限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若仍需延长,则需上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理期限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3、案件处于一审阶段,且仅由一位法官进行审理的情况下,通常会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送达
判决书。若选择当庭宣判,则送达判决书的时间约为一周左右。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