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交通
意外事故且
责任方被判定为完全负责的情况下,倘若该
责任人拥有有效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商业保险,那么相应的理赔程序将如下展开:
首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其所规定的责任限额进行
赔偿,具体而言,死亡或残疾的理赔金额上限为18万元人民币;而对于
医疗费用的赔偿,最高可达1.8万元人民币;
至于财产方面的损失,最高赔偿额度为2000元人民币;
其次,若超过上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设定的赔偿限额,则将由商业保险中的
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补充赔偿,在此种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将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起全部的
赔偿责任;
最后,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总和仍无法满足赔偿需求,那么剩余的赔偿费用将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