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非驾驶人员的''责任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
人死亡,而行人并无过失,那么应由
机动车一方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若存在相关
证据证明行人确有过失,那么根据其过失程度,可以相应地减轻机动车一方所负的
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毫无过失的情况下,其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不超过总
赔偿额的百分之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