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
行政诉讼时,需要提交以下几种必要的材料:
(1)原告的
身份证件及有效联系方式;
(2)证明被控告的
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确实存在的相关
证据材料;
(3)证明原告与被控告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利益关系的证据材料;
(4)人
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以及(5)将
起诉书递交给人民法院,同时需根据被告的数量提出相应份数的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
法规定的
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
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
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