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诉讼时效期的起算日期问题,应由被权利人所知晓或应当知晓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及负有相应义务的
责任人自其得知起算。如针对具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行为,诉讼时效便可从此期限截止日期开始计算。反之,若双方并未实际约定还款期限,亦或是此
当事人对还款期限产生了模糊不清的理解,则
债务方可随时向权益人履行其义务,而权益人同样有权随时要求债务方履行义务,但在此过程中,双方均需给予彼此适当的准备时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便应从权益人提出权利主张,而债务方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权益人从未提出过任何权利主张,那么诉讼时效便无法开始进行计算。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