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对于
偷拍这一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偷拍被视为一种严重侵犯他人
肖像权和隐私权的
非法行为。因此,所有组织及个人均不得采用诸如丑化、污损,以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
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同样,在未取得肖像权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禁止擅自制作、使用或公开展示其肖像。
此外,每一位自然人都依法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