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判通常遵循
犯罪行为地
管辖原则。在执行
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
犯罪地对于明确具体案件的地域管辖至关重要。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载明的条款,刑事案件应交由犯罪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若由被告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更为适宜,则可将该案移交给被告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此可见,在决定地域管辖的管辖法院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应当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