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
无责任方在
交强险理赔范畴内,尽管其自身并非造成事故的过错方,但仍然需要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无责
赔偿限额向
财产损失方或
人身伤害方提供一定额度的
赔偿责任。这一部分费用被巧妙地转化为
保险理赔责任,体现了
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了对
受害人的有效保险补偿。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
被保险人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