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执法机关开展针对跑分活动的打击工作中,往往需要根据现场收集到的各种实
物证据,书面材料,
证人证言以及受害者的陈述等多方面
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通常情况下,参与跑分活动的
犯罪分子会采取例如提供监控录像记录或者开具交通违规罚款票据等方式,以便用来证明自己的行为确有其事。
值得注意的是,从事跑分业务不仅属于
违法行为,同时也对用户账户的安全性产生了极大的威胁,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用户面临诸如押金被骗,
个人信息泄露,甚至为非法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等诸多重大风险。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