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
商标驳回复审所需的审理时限通常被设定为九个月。
然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特殊状况,如果经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审批获准的话,此项程序的时限能够进一步延长至三个月。后述期限均从
商标评审委员会接收到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
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
第三十六条
法定
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