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有罪并同意接受相应
处罚,签署的《
认罪认罚具结书》自生效之日起便不可改变或撤销。此种具结书乃是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
公诉人就
量刑问题达成共识并自由签订的书面协议,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应。
然而,为确保犯罪嫌疑人事先愿意认罪、主动接受处罚的意愿真实可靠,在法院依法审判完毕之前,犯罪嫌疑人仍然有权随时撤回已签具结书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