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法院传来的
传票之际,应该被认为是该案涉及之事实已经由法院成功地进行了送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作为被告的您未能亲自出庭参与庭审,或无法安排他人代为出席,那么法庭将会视您为主动放弃了在此次
诉讼中的参与权。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参加庭审活动,因为这样做不仅能够让您更好地行使自己的陈述和辩护权,同时还有助于法庭更充分地了解案情并做出公正的裁决。若出现您缺席庭审的情况,那就等同于您自行放弃了相应的表述和反驳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依据清晰明确的
证据,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直接对案件做出判决,即所谓的“缺席审判”。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