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制
诉讼状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地包含受托人的名字。在有关
民事纠纷的案件审理之中,如若原告选择让其他人代表他们出庭陈述,那么在拟定的诉讼状中就应当明确记载受托人的姓名,因为这有助于保持诉讼主体信息的清晰度以及完整性。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所有
当事人都有权利任命
代理人来协助参与诉讼活动,例如提出回避申请、搜集并提交
证据、展开辩论等等。由代理人代为执行的诉讼行为,其产生的
法律效力最终将归属给委托人。
因此,在填写诉讼状的时候,务必要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精确性与全面性,以满足法律程序的严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