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婚前购置的住宅若增加女方之姓名,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在婚期内进行的
房屋产权注册增名操作,被视作其中一方法律上对配偶的无偿赠送行为,因此该房产将成为双方共享的
财产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在婚姻持续过程中所取得的如下各项收入均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薪酬;
2、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况;
5、其他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上述
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