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事宜,我们强烈建议由委托人亲自治办。若委托人实在无法亲自赴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则需提前拟定并签署一份委托公证书,明确表明业主已知晓房产抵押事项,然而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出席,因此特此授权他人代为办理。鉴于将房产进行
抵押乃是
房屋所有权人对于自身所拥有之房产行使
处分权的行为,此项权力仅限于房屋所有权人方可实施。
因此,在办理抵押手续时,通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需携带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其
复印件、《国有
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资料,亲自前往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还需在现场进行签名确认等环节,以确保房屋安全无虞。
《城市
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
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
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