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条文之规定,凡符合相应
减刑条件者,
减刑申请应由有权机构向人
民法院提交,而人民法院则必须于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进行严格审核并作出裁定,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审核期限不可超过两个月。同时,被判处在无期
徒刑或
有期徒刑状态下服刑者,若确有认罪悔改或者
立功表现,依据其考核结果,可依法获得减刑。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
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
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