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提交了长期医疗请假申请,此时已查明的
试用期已达到最长期限,那么,无法继续延长这一特定阶段的试用时间。
然而,若现行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试用期限要少于最终确定的最长期限,需经过劳资双方的充分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对试用期期限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有任何一方表示反对,那么,便无法进行试用期的再次延长。同样的,在同一雇主或企业中,与同一位员工之间也只可设定一次的试用期,且试用期应当被视作
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此外,如果
劳动合同仅仅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个所谓的“试用期”将被视为无效,其对应的期限应被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动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