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合同到期并不存在自动续约的情况,便意味着原有
劳动合同的正式终止。在此种情况下,如若未在到期之后重新签订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贵司将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另外,若贵司单方面决定不再
续签,也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补偿金。补偿金额度应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以及
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
工资进行计算。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