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造成了
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车辆驾驶员有义务立即实施救援行动,对伤者进行救治,同时应向正在执行勤务的交通警察或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及时地汇报。为确保受伤人员得到正确救助,在救援过程中需要移动现场的,必须明确标注出新的位置。对于乘车人员、过路车辆驾驶员以及过路行人,他们也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在道路上
发生交通事故,但没有导致任何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如果
当事人对事实及其成因均无异议,他们有权立即撤离现场,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并自行协商解决有关的
损害赔偿问题。
然而,如果当事人未能立即撤离现场,他们应该尽快向正在执行勤务的交通警察或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汇报。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仅造成了轻微的
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已经清晰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首先撤离现场,然后再进行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