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
人身伤害后进行
报案,公安部门理应于二十四个小时内发放伤势鉴定委托通知书,并向受害者明确告知前往特定鉴定机构进行伤势鉴定事宜。关于受害者何时进行伤势鉴定,相关法律并未对此作出严格规定,然而在
案件处理角度考虑,公安部门在出具伤势鉴定委托通知书后,建议受害者尽速进行伤势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
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
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
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