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完检察机关制作的笔录后,若被确认为
现行犯或具备重大
犯罪嫌疑,有权享受司法程序中的
拘留权利。
同时,如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
逮捕条件,检察机关亦应依据相关
法规实施合法
逮捕措施。
此外,对于主动到人民检察院
协助调查、提供
证言的
证人而言,其在完成笔录记录工作之后便可当即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