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车辆
鉴定费用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承担;
然而,若相关法律
法规另有特别规定或当事方选择自行委托进行
伤残程度评定以及
财产损失评估的情况,则不在此限之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与鉴定机构充分协商后,共同商定各项检测及鉴定工作的最终完成时间,所约定的时间最长不应超出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