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混同系指
债务人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将自身之财产与他人所拥有的财产互相掺杂、融合,进而使得原本清晰明确的
产权性质变得模糊不明,致使用于偿还
债务的可用财产形式显著缩减,以达到逃避
直接强制执行相关财产的目的。财产混同行为无疑是对分离原则的严重违背,极有可能导致公司财产的隐秘性增强、非法转移现象频繁发生以及被股东个人私自侵占、
挪作他用等不良后果。财产混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完全相同或者无法区分,同时也可体现于公司与股东利益的紧密结合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