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是无法通过第三方进行
债务谈判的,因为此项业务主要应由
债务人亲自与债权银行进行洽谈。事实上,银行亦对任何第三方介入此类事宜持有明确的禁止立场。相关部门也曾发布过公开声明进行提醒和警示。
然而,在特殊且罕有的情况下,例如
当事人因严重疾病或离世等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符合特定条件时,债务人可携带着相关的亲属联系证明文件以及
授权委托书前往
债权人处展开协商工作。这种方式,理论上是可以被债权方所接受的。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
诉讼费、
仲裁费、
鉴定费、
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
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