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仲裁庭需确保在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简称“劳仲委”)正式受理争议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裁决工作。若案情纷繁复杂,需要延长
审理期限,须经劳仲委主任亲自审批,并以
书面形式向相关
当事人告知延长期限的具体情况,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以上所述为仲裁的一般时限,通常情况下,两个月左右便可获得裁决结果。待裁决结果公布之后,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该案件将告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
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
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
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
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