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此笔
债务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得到其中一方在后续环节中明确承认的共有意思表达所致,抑或是在夫妻关系持续存在的期间内,有一方以个人名义且仅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之目的而承担的债务,皆应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这类情形下需由夫妻双方携手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对于夫妻关系持
续期间内,夫或妻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所负担的债务,则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种情况下,无需妻子承担偿还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