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子女而言,一般的
治安拘留行为通常并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治安拘留作为一种非
刑事性质的惩罚措施,除非其父母直接涉及或者承担了
刑事犯罪责任并且因此受到
刑事处罚,这样才可能在相关司法和档案管理系统中留有记录,进而在未来子女在某些特定类型的考试筛选过程中面临一定程度的资格审查压力。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