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确实具备作为
证据的资格,然而在法律层面上,
当事人需遵照合法程序获取该项电话录音资料,同时还需
保证所提供的
录音证据未曾经过任何形式的剪裁、拼凑或
伪造。并且,该份录音证据应保持其自身的连续性,内容未经篡改,以此来保障其客观真实性和整体连贯性。
如若电话录音未能符合以上提到的这些要求,那么依据相关
法规,法院有权利将其从
证据目录中予以剔除。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