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立案之后,案件始终未能得到进一步推进,
当事人可亲自前往立案的公安机关了解调查进展情况。若公安机关存在无故拖延办理案件的现象,当事人亦有权向其上一级公安部门提出
申诉和控告。
依据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各级公安机关对于已立案的
刑事案件,均负有开展深入侦查工作的义务,包括收集、调取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或无罪、罪行轻重等方面的
证据材料。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
拘留,对符合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
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