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所涉及的具体范畴包括:
1.被征用房屋按其市场价格进行的补偿;
2.由于
征地房屋导致的必要的搬迁以及短期的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3.由于征地房屋而带来的经营生产损失的补偿。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推动国家经济与社会繁荣进步等
公共利益需求,在以下特定情况下,确实需要进行
房屋征收的,应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事务的特殊需要;
(二)由政府主导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需求;
(三)由政府组织开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求;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求;
(五)由政府依据《
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求;
(六)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求。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