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遭受
工伤或被证实患上
职业病之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疾病确诊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向统筹地区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
劳动者因工受伤或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而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有义务自事故发生日或确诊日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到某些特殊状况,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的截止日期得以适当延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四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