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行为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导致的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对其进行询问和取证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八个小时;若情况较为复杂或涉及到其他特殊因素时,则应将询问查证时间限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于
情节严重或是牵涉到
刑事犯罪的案件,其询问时间也有固定的要求:
传唤、
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如果案件的性质特别重大且复杂,需要采取
拘留或者
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话,那么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就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不得通过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来变相地拘禁
犯罪嫌疑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
法规定可能适用
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
家属。
《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